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需通過法定方式實現,核心包括??票據法上的轉讓??與??非票據法上的法定事由??兩類。
1.??票據法上的繼受:背書轉讓的“規(guī)則賽道”??
??背書連續(xù)??:記名票據需背書簽章連續(xù)(如A→B→C),否則持票人權利瑕疵。
??案例??:
深圳醫(yī)療設備廠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物流公司支付運費。物流公司審查背書連續(xù)后取得權利;但若前手(設備廠)通過欺詐獲得票據,物流公司的權利??不得優(yōu)于前手??。
??禁止斷裂背書??:若背書跳轉(如A→C),持票人需證明權利來源合法性(如提供交易合同)。
2.??非票據法上的繼受:法律程序的“特別通道”??
??清償取得??: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代位原持票人(如供應商被追索后付清100萬元,取得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法定無償取得??:因稅收、繼承、贈與取得票據,但??權利受限??(如前手權利有瑕疵則受讓人同步受限)。
??案例??:
企業(yè)家之子繼承父親持有的商業(yè)本票,若該票據系父親欺詐所得,繼承人雖未支付對價,仍無法行使票據權利。
繼受取得的三大要件:形式、實質與程序
票據權利的合法繼受需同時滿足形式、實質與程序要件,缺一不可。
1.??形式要件:票據合法性與背書連續(xù)性??
??票據記載完整??: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等絕對記載事項無缺失,否則票據無效。
??背書連續(xù)證明??:持票人需以連續(xù)背書證明權利(如濟南某建材公司持背書連續(xù)的匯票主張付款)。
2.??實質要件:真實交易或法定事由??
??支付對價原則??:取得票據需支付合理對價(如貨款、服務費),且需雙方認可。
??例外??:稅收、繼承、贈與可無償取得,但需證明法定事由(如稅務機關提供征稅文書)。
??善意無過失??:不知前手權利瑕疵,且已盡審查義務(如核對背書連續(xù)性)。
3.??程序要件:依法定方式完成權利轉移??
??背書交付??:紙質票據需簽章并移交原件,電子票據需在央行ECDS系統完成背書。
??法定事由確認??:繼承需公證文書,企業(yè)合并需債務審查。
權利限制與抗辯規(guī)則:繼受取得的“高壓線”
繼受取得的票據權利受前手瑕疵及債務人抗辯的雙重限制。
1.??前手權利瑕疵的傳導效應??
??無償取得??:稅收、繼承取得的票據,若前手系偷盜取得,持票人權利消滅。
??惡意或重大過失??:明知票據系偽造仍接受,或未發(fā)現金額涂改,喪失權利。
2.??債務人的抗辯權??
??對人抗辯??:債務人可對??直接交易方??抗辯(如建材公司未交付玻璃,供應商拒付匯票)。
??善意持票人豁免??:持票人不知前手抗辯事由的,債務人不得抗辯(如裝修公司善意取得匯票,承兌銀行需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