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異議登記是什么意思?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異議登記
不動產異議登記是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并記入登記簿的行為,是在更正登記不能獲得權利人同意后的補救措施。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
異議登記
條件: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失效: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責任: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預告登記
情形:預購商品房;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效力: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解釋1】“處分不動產行為”包括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
【解釋2】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債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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