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審查的決定
1.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畫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機構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了解情況。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法律程序、法律依據(jù)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nèi)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jù)《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nèi)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nèi)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jù)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nèi)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何等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適用依據(jù)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div>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1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shù)?,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chǎn)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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