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述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做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