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成本法核算的長投(5%→60%)
例:
1.2014年1月1日,A公司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入某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票100萬股,并由此持有B公司5%的股權。A公司與B公司不存在關聯(lián)方關系。A公司將對B公司的投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2014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為每股7元。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2014年1月1日,購入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500
貸:銀行存款500
2014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200
貸:其他綜合收益200
2.2015年1月1日,A公司以銀行存款17 500萬元為對價,向B公司大股東收購B公司55%的股權,相關手續(xù)于當日完成。假設A公司購買B公司5%的股權和后續(xù)購買55%的股權不構成“一攬子交易”,A公司取得B公司控制權之日為2015年1月1日,當日,原5%股權的公允價值仍然為700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影響。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購買日的初始投資成本=原5%股份的公允價值700萬元+現(xiàn)購買的55%股份的公允價值17500萬元=182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182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500
-公允價值變動200
銀行存款17500
購買日前原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200萬元應轉入當期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