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負債表日后期間得以證實的預計損失的調整——稅法允許在實際發(fā)生時予以扣除(如未決訴訟在日后期間已經判決并實際支付):
  1、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補提或沖減預計損失的金額,涉及的貨幣資金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過渡(準則規(guī)定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及現(xiàn)金流量表正表不允許調整);
  2、因為預計損失在日后期間實際發(fā)生了,則代表稅法認可了損失,需要調減應交所得稅及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是損益類科目,所以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代替。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實際損失*稅率)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3、對于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予以轉回。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原確認的金額)
  4、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同時調整盈余公積。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期間得以證實的預計損失——稅法允許在實際發(fā)生時予以扣除的,如雙方繼續(xù)上訴而未實際支付,則追調遞延所得稅資產。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或做相反分錄。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期間得以證實的預計損失——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指稅法與會計的永久性差異),則不需要調整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
  1、只涉及損益,既無暫時性差異又無永久性差異(如少計提了折舊,多計或少計了收入,稅法認可的),則只調整應交所得稅。
  2、只涉及損益,存在暫時性差異,不存在永久性差異,則只調整遞延所得稅。
  3、只涉及損益,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存在永久性差異(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則既不調整應交所得稅,也不調整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