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合并方股東的會計處理
1.企業(y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相應結轉與所售股權相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出售所得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處置損益(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2.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原計入資本公積中的金額和確認的與資本公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在處置時也應當進行結轉,將與所出售股權相對應的部分在處置時自資本公積和確認的與資本公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轉入當期投資損益。
(二)被合并方股東的稅務處理
1.一般性稅務處理。
(1)控股合并:在控股合并中,應當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出售股權所得價款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全額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而不是區(qū)分為股息所得和投資轉讓所得,應當全額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被合并方的股東需要進行所得稅清算。被清算企業(yè)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2.特殊性稅務處理。
(1)控股合并:被合并方股東取得合并方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被合并方的股東無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無需交納所得稅。被合并方股東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但應根據(jù)企業(yè)合并不同方式確定是否需要進行所得稅清算處理;
(2)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合并各方在選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guī)定的情況下,被合并方的股東取得合并方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方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即被合并方的股東無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無需交納所得稅。被合并方股東既不需要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也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清算處理。
3.被合并企業(yè)的股東是自然人股東,則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按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此基礎上,需充分關注《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征管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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