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人人都是納稅人。作為一名公民,人人都知道納稅的義務,但作為一個納稅人,卻不知道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首次以公告形式,明確了我國納稅人擁有的14項權利與10項義務。這份名為《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文書,梳理了我國稅收征管法律、法規(guī)中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而微地解釋了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納稅人十四項權利
  一、知情權;二、保密權;三、稅收監(jiān)督權;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五、申請延期申報權;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八、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九、委托稅務代理權;十、陳述與申辯權;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納稅人十項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fā)票的義務;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四、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索賠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出險后,按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向保險人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行為。索賠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出出險通知占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盡快通知保險人并提出索賠要求。同時,應當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并保護出險現(xiàn)場,接受保險人的檢驗,以便保險人能夠正確、迅速地審核損失,給付賠償。
  (2)提供索賠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保險單、保險標的的原始單據(jù)、出險報告、損失鑒定證明、財產(chǎn)損失清單和施救整理費用等索賠單證。
  (3)提出索賠請求。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nèi)行使索賠權,否則,將喪失對保險人的索賠請求權。
  (4)領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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