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要求單位負責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督促其認真對財務會計報告內容負責的一種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責任主體過多,就會造成無法追究責任,有可能發(fā)生簽章人員之間相互推脫責任的現(xiàn)象。
  財務會計報告不僅是一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最終成果,更是一個單位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的全面總結和綜合體現(xiàn)。財務會計報告雖然主要是由會計人員編制的,但是,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會計人員不過是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方法,將本單位經(jīng)濟業(yè)務事項的發(fā)生過程及結果記錄、歸納、整理、加工成有用的會計資料并體現(xiàn)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可以說,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情況是單位全體經(jīng)營管理人員的工作成果的綜合體現(xiàn)。單位負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單位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負責。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決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明確規(guī)定了單位負責人為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沒有任何理由推脫這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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