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天水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企業(yè)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注意六大事項(二)總結如下:
  政策第八條明確,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jù),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務必注意,新政策明確,對于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jù)依法享 受稅前扣除。
  二是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確認原則不同。新政策第九條明確,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
  同時,新政策明確,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jù)。
  事項五:五種情形將被取消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新政策第十條明確,存在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情形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的;
  情形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情形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情形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情形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同時,新政策規(guī)定,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上述情形一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對存在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種情形之一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同時,對存在情形三或者情形四這兩種情形的,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yè)所得稅。
  《補充通知》對相關細節(jié)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一是對已經(jīng)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年度檢查連續(xù)兩年基本合格視同為新政策第十條規(guī)定的年度檢查不合格,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二是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含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不再符合新政策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之一,或存在新政策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時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內企業(yè)或個人向該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提請審核確認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事項六:個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現(xiàn)行政策扣除
  新政策第二條明確,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按照現(xiàn)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個人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yè)基金會、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和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準予全額扣除等機構的捐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除上述全額扣除機構外,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應注意,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或個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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