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2016年7月共有3個項目,其中甲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乙和丙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當月購進原材料800萬元(不含稅),其中用于丙項目300萬元,用于甲項目和乙項目的原材料無法準確劃分。當月取得甲項目收入300萬元、乙項目500萬元、丙項目400萬元(均含稅)。該公司如何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公式中,分子分母應區(qū)分征稅還是免稅來確定是含稅還是不含稅銷售額。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jīng)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yè)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對于非免稅的一般性收入,應當可以按不含稅收入進行換算。因此,對于公式中的分子分母應按不含稅銷售額換算,如果同時涉及免稅收入,則對免稅收入不需要換算不含稅銷售額。另外,分母中的銷售額是指企業(yè)當期不能劃分的項目的銷售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是指企業(yè)在購入原材料等時,沒有明確用途,即沒有明確是用于應稅、免稅還是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并且在使用時既用于應稅,又用于免稅或簡易計稅辦法項目,同時又無法劃分混用的進項稅部分。為此,應該將當期移送使用的可以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金剔除。
上例,甲項目不含稅收入=300÷(1+3%)=291.26(萬元),乙項目不含稅收入=500÷(1+11%)=450.45(萬元),丙項目不含稅收入=400÷(1+11%)=360.36(萬元),該公司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00×17%×291.26÷(291.26+450.45)=20.03(萬元)。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安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