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考試大綱——合同法律制度(10),請認真看下去哦。因為高頓網校小編花了好多精力才制作完成的。  (三)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規(guī)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物
  (1)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俚盅喝怂械姆课莺推渌厣隙ㄖ?
 ?、诘盅喝怂械臋C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艿盅喝艘婪ㄓ袡嗵幏值膰械臋C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抟婪梢缘盅旱钠渌敭a。
  (2)但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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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诟?、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③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芩袡?、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菀婪ū徊榉狻⒖垩?、監(jiān)管的財產;
 ?、抟婪ú坏玫盅旱钠渌敭a。
 
  3.抵押物登記
  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2007年、2008年單選】以企業(yè)的設備為抵押物的,應向( )辦理抵押物登記。
  A.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B.抵押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C.財產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D.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答案】D
  【課后題第19題】下列( )財產可以抵押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B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C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D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答案:ABC
  高頓網校之做人原則:青年的朝氣倘已消失,前進不已的好奇心已衰退以后,人生就沒有意義了。——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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