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huán)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污染當量數。
應稅大氣污染物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稅。應稅水污染物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稅;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稅。
2、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排放量=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應稅固體廢物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
3、應稅噪聲的計稅依據: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分貝數。
每月統(tǒng)一定額稅。
4、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jiān)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jiān)測設備與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jiān)控設備聯網;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jiān)測設備;
篡改、偽造污染物監(jiān)測數據;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