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行政主體通常以指示、勸告、希望、建議、鼓勵、信息服務等形式實施指導。
2.救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不服的,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相對人對于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政指導行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解釋】行政事實行為大部分不可訴,少量行政事實行為可訴。如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行政執(zhí)法人員毆打小販等。
【分析】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條件:
①相對人有實際的損失;
②損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導所致;
③指導時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