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郵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①被詢證者確認的詢證函是否是原件,是否與注冊會計師發(fā)出的詢證函是同一份;
②回函是否由被詢證者直接寄給注冊會計師;
③寄給注冊會計師的回郵信封或快遞信封中記錄的發(fā)件方名稱、地址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者名稱、地址一致;
④回郵信封上寄出方的郵戳顯示發(fā)出城市或地區(qū)是否與被詢證者的地址一致;
⑤被詢證者加蓋在詢證函上的印章以及簽名中顯示的被詢證者名稱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者名稱一致。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還可以進一步與被審計單位持有的其他文件進行核對或親自前往被詢證者進行核實等。
⑥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將其轉交注冊會計師,該回函不能視為可靠的審計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直接書面回復。
(2)以電子形式回函時的處理
對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傳真或電子郵件),注冊會計師和回函者應采用一定的程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chuàng)造安全環(huán)境,可以降低該風險。電子函證程序涉及多種確認發(fā)件人身份的技術,如加密技術、電子數碼簽名技術、網頁真實性認證程序。
(3)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①與被詢證者聯(lián)系,要求對方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fā)詢證函。
②如果仍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注】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如果收到回函,能夠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說服力強的審計證據。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只有收到回函,才能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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