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先主后次
  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相關鏈接】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沒有先后順序
  (1)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執(zhí)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解釋】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郑袡嘁笃渌WC人承擔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忌鷳叨汝P注二者的區(qū)別。
  【相關鏈接1】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jīng)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鏈接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