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的管理
1.證照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Et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2.非正常戶處理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fā)票領購簿和發(fā)票的使用。